北京消息 日前新修订的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者放宽了女方年龄和生育间隔时间的限制。
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邓行舟说,北京市原来的有关条例规定,公民在9种情形下可被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,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只有一个子女的、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等等。这些符合条件的夫妻如果希望生育第二胎,其生育间隔必须不得少于4年,另外,女方不得低于28周岁。考虑到如果间隔时间和女方年龄两个条件同时具备,有可能造成许多高龄产妇,不利于母婴的健康和安全。新出台的条例规定,按原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公民,在上述两个条件中只需具备一个,即可生育第二个孩子。
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文漪表示,新出台的条例更加注重以人为本,保护和尊重公民的权益,并且强调了政府的服务意识。
邓行舟说,未来几十年,北京将迎来人口总量、劳动就业人口数量、老龄人口数量三大高峰,人口与经济、社会、资源、环境间的矛盾依然严峻。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,北京市2008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6000美元。
新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新华社供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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